重磅!监管升级,列出“八大负面清单”……
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新规在业内征求意见
时隔八年,团体人身险业务将再迎规范。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向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就团体险发展在行业内征求意见。拟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保险保障功能,通过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等团体提供养老、健康、意外等保险保障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需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团体人身保险是指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为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同时,在保留团体保险产品变更备案灵活性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征求意见稿》引入业务回溯调节机制,要求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人身保险进行变更,不需要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但不得改变险种类别。
相较于目前执行的规定,本次《征求意见稿》拟新增投标管理、备案原则、精算定价要求等管理内容,并要求进行业务回溯。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业务回溯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应对上一年度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赔付率进行回溯。在回溯中发现相关问题的,需说明实际经营结果与预期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及时将相关产品的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如存在团体意外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低于50%的;团体健康险、团体寿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高于150%的;团体健康险和团体寿险在过去3个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连续超过100%的等情况。
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经营基本条件、承保管理、理赔管理、数字化转型、防范商业贿赂、精算定价等环节的全流程监管,并提出了八项“负面清单”,同时也强化了费率管控,以提升业务品质。
八大“负面清单”或被禁止
针对团险市场近年来出现的部分问题,征求意见稿首次对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设立了八大“负面清单”。而八大“负面清单”则分别是:
一、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存在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
二、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
三、未按要求记录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
四、给予或者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未获得投保人授权,擅自访问、泄露、篡改投保人信息或扩大投保人信息使用范围;
六、通过虚构经济事项、挂靠中介业务等方式违规套取费用;
七、未按要求进行产品备案和回溯;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等八大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八项“负面清单”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团险个卖”,即“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
某位团险业务负责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为了业务提成以及用团险的折扣价吸引客户,部分渠道将团险做成了“团购”,将并无社会关系的个人集结起来虚构成一个团体投保团险业务。“陌生人在网上拼团购物可以,但是以团体名义来‘团购’团险是不行的,根本原因是他们没有共同的风险特征。”
“团体人身保险是指,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为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特定团体是指具有共同风险特征、且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从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团体人身保险的定义就可以看出,具有共同风险特征是团体人身险的基础。
上述负责人分析称,例如在企业团体意外险中,同一企业的员工通常会有相似的工作性质、相同的工作地点,所面临的意外风险也差不多,那定价及核保也会根据群体所处的共同风险环境来进行。但如果陌生人组团购买团体意外险,他们的工作性质和所面对的工作环境可能完全不一样,譬如办公室白领和高空作业者,他们完全不具有共同风险特征,那团险的精算定价基础就会失效。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在保险合同签发时,团体成员不得少于3人。不过,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同一个家庭中的直系亲属成员通常有相似的居住环境、生活场景,因此可以被认为是有共同风险特征的群体。”上述负责人表示。
此外,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据悉,《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至6月16日,在此之前,机构若有意见建议,可反馈至人身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