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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消息!比《保险法》还厉害!

时间:2024/6/24 9:37:05 | 来源:保险文化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据发言人黄海华介绍,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拟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据悉,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二是完善草案关于金融监管和金融…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据发言人黄海华介绍,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拟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审议。据悉,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完善管理体制,明确中央金融工作领导机构职责。二是完善草案关于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三是做好与其他金融法律的衔接。


那么,金融稳定法对于与风险同行的保险业有何影响?


近年来,随着市场的变化、改革的深入,风险处置成为保险行业关注的重要问题。从实践来看,我国保险机构的风险处置法律供给不足,存在法律规定缺乏体系化、各方权责不清晰以及处置工具不足等问题。


去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立法规划,其中《金融稳定法》已提请审议。《金融稳定法》出台后,将为金融保险机构风险处置提供体系化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其中规定的风险处置机制和工具,对于保险机构风险化解、防范和处置有着重要意义。


《金融稳定法(草案)》将对保险机构风险处置产生几个方面影响——


一是进一步压实保险机构主要股东与实控人责任。《金融稳定法(草案)》的多处规定体现了压实保险机构主要股东与实控人责任的监管导向。因此今后面对保险机构的风险处置,需要负有责任的保险机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积极作为而不能选择“躺平”。


二是强调市场化处置方式的运用以减少处置成本。未来保险机构风险处置手段上将更多采用市场化重组方式,包括引入市场资金参与重组、利用市场化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同时,在不引起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问题风险机构退出,破除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困境。


三是规定多样金融风险化解和预防措施。明确金融机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早期风险化解的职责,旨在从源头控制风险。


四是丰富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和工具。《金融稳定法(草案)》比《保险法》的规定更进一步,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减记问题保险机构股东股权,相较于既往规定,处置力度更大。


五是增加便利风险处置的具体制度。


六是建立与司法的风险处置协调机制。《金融稳定法(草案)》中规定了集中管辖和解除保全措施、司法三中止以及司法审查等手段,建立了监管与司法的协调机制,司法和监管标准更趋于统一,有利于建立司法与金融监管的风险处置协同机制。


七是规定风险形成和处置不利责任人员的处罚。此举能够夯实问题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增加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威慑力,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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